中山市侨资企业商会

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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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ber of Commer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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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章程

中山市侨资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山市侨资企业商会(Zhongshan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Enterprises),中文简称:中山市侨商会;英文缩写名称:ZAOCE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在中山市投资的企业和在中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侨资企业从业的以上人员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会员服务,为会员提供政策法规、信息咨询,为会员提供发展商机,为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参与政府举办的相关经济社会活动,协助政府引进资金、高新科技和人才,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促进与会员间的合作交流,推动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倡导会员在发展自我企业的同时回报社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共产党中山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中山市东区博爱四路40号六区10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以“为会员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为宗旨,以自立、自治、自给、自强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业务范围包括:

(一) 宣传国家对外开放、吸引外资的政策、法规,介绍中山市的投资环境,提供经济信息和咨询服务。

(二) 做好调查研究工作,了解会员的经营状况,沟通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他们排忧解难。

(三) 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商机,为海外华侨、华人、华裔和港澳同胞来中山投资创业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的服务。

(四) 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联谊与交流活动,增进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相互了解与合作,增进会员之间友谊和联系。

(五) 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研讨会、考察交流等活动,培育专业管理人才及提高人才素质。

(六) 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各行政部门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 开展有利于商会宗旨的各种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商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单位会员:

(一) 由中山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华侨、华人、华裔和港澳同胞出资或拥有控权的企业(包括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二) 由中山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归侨、侨眷及有侨属关系的人士出资或控股的企业;

(三) 由中山市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有港澳关系的企业。

个人会员:在中山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侨资企业从业的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及归侨、侨眷以个人名义加入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自愿申请或经推荐,并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表格;

(二) 经本会理事会审批通过;

(三) 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确认书;

(四) 按本会规定交纳会费;

(五)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四) 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为会员提供最新的经济活动信息;

(五) 在本会的会员名册或刊物上刊登企业资料(内容需经本会同意);

(六)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并享有本会会员应该有的其他权利;

(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 按规定缴纳会费和参与其他活动的费用;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事项;

(四) 积极参与会务活动,维护本会团结;

(五) 向本会提供对本会及会员有帮助的信息资料;

(六) 介绍新会员入会;

(七) 履行本会授予的其他应有责任。

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0万元(三年);

(二)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万元(三年);

(三)监事长单位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5万元(三年);

(四) 副监事长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2万元(三年);

(五) 理事和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万元(三年);

(六) 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3000元(三年);

(七) 个人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1000元(三年)

第十二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及表决(2/3以上会员出席会议,2/3以上通过),予以除名。

(一) 超过一届不交会费及一届内无故不参与本会活动的;

(二) 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 触犯中国法律并已被定罪的;

(四) 做出损害本会声誉行为的;

(五) 被各级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商会提出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后生效,交回会员证。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及其他重大事项;

(五) 审议上一年度经费结算,决定下一年度经费预算;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决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 根据本会的任务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 负责管理本会的经费;

(六) 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七)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八)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方可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行使第十八条一、三、四、五、六、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会长或三位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第二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刑事处罚纪录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责任: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文件,组织并出席有关会议;

(四) 指导及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工作;

(五) 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和职责:

(一) 根据本会章程对会长和理事会负责,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与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络工作;

(三) 招聘考核专职工作人员;

(四) 处理其他及理事会交办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

单位会员: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原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会员公布;未提出增补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理事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监事单位资格。

个人理事、常务理事、监事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秘书处申请辞职。

本会可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按比例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变更和增补理事必须由1/5会员向秘书处申请,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5的理事向秘书处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理事公告。

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可采用通讯会议形式进行。通讯形式召开会议的,应加盖会员单位公章或签字。本会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

单位会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可选派其他相应人选继任,但应书面报告常务理事会批准。同意变更的,应向全体理事公布,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未提出变更申请的时限超过一年,视为自动放弃常务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资格。

个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应书面向常务理事会申请辞职。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由1/4会员向常务理事会申请,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的变更。

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应提前60天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或1/3会员向理事会提交选举会长申请。理事会在收到会长报告或1/3会员选举会长的申请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向全体会员公告。

理事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 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每届(三年)缴纳会费一次;

(二) 有关方面或国内外企业、人士的资助、捐赠;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 本会的会务活动;

(二) 组织会员参加的活动;

(三) 本会日常办公开支;

(四) 支付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经费收支情况由秘书长每月向会长报告一次、每季向常务理事会报告一次,半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一年向全体会员公布一次账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才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程序如下:

(一)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二) 终止前,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本会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三)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四)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第六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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